羊城晚報記者 黃曉晴  通訊員 林勁標 黃誌慶 邱小華
  丈夫婚後出軌,她與他為此爭吵不已,但為了輓救家庭,只好先後兩次讓他簽訂婚內忠誠承諾書,承諾與第三者斷絕往來,如若不然,就離婚並向她賠償30萬元。誰知,承諾書簽署後,他依然跟小三廝混,還拍攝了大量不雅的視頻,甚至生了私生子。忍無可忍,她要求離婚。此時,那份承諾書是否有效成了兩人扯皮的所在,兩人最終鬧至法院。20日,記者獲悉,佛山禪城法院已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承諾書符合婚姻法的原則和精神,並據實際情況,依法判處丈夫賠償妻子損失8萬元。
  丈夫屢出軌
  妻子讓其簽忠誠協議
  相戀四年後,王麗(化名)與劉宇(化名)結束“戀愛馬拉松”,於2006年4月的一天登記結婚。但兩人婚後的關係卻糟糕透了。今年7月份,王麗到禪城法院起訴離婚,理由之一是:雙方由於婚前缺乏瞭解,性格不合,產生矛盾,婚後又因生孩子等問題吵鬧不斷。
  法官瞭解到,遲遲未生孩子是致使兩人不和的原因之一。不過,致使兩人徹底決裂的是丈夫劉宇的不忠。
  原來婚後不久,劉宇通過網絡認識了一個叫“蟲蟲”的女人,並與她保持著不正當的關係。王麗因此多次與劉宇爭吵。為輓救婚姻,2011年6月10日,在王麗的要求下,劉宇向她出具了一份《承諾書》,內容為:“1、當著妻子的面打電話給第三者決意分手,說清再也不和第三者來往和聯繫;2、半年之內不與譚XX外出喝酒,如有要事晚上外出必須報備;3、工資以後全權由妻子支配。若有違背,願以離婚收場,並一次性支付20萬元現金用以作為妻子王麗一定程度的補償。”
  簽後又出軌
  妻子提離婚索賠30萬
  手握承諾書,王麗稍微放心了點,但第一份承諾書簽訂才三個月,她卻發現丈夫不但沒有跟小三斷絕來往,竟然還經常跟其廝混。她再次跟他大吵了一架。吵完架,她又讓劉宇重新出具《婚姻承諾書》,讓他承諾必須“做一位稱職的丈夫,必須對她憐惜、疼愛、呵護和關心,不能有打罵和謾罵的舉止”。也就是在這一次,她要求他將“出軌成本”提高到30萬元。
  在矛盾重重的婚姻中,2012年12月,二人做試管嬰兒獲得一子。然而,兒子的來臨並沒有改善雙方關係,2014年7月前後,王麗無意中打開QQ,又發現丈夫與小三的大量曖昧聊天記錄,其中還夾雜著很多不堪入目的性愛視頻。這些視頻,是劉宇自己拍攝製作的。她還發現丈夫與小三在外已經生下私生子。
  王麗徹底死心了,她選擇離婚。但就他是否按承諾書所承諾給她賠償30萬元精神損失費,兩人又談不攏。多次協商離婚未果,兩人最終鬧上了禪城法院的家事法庭。
  庭審中,劉宇依然不認可承諾書的效力。“承諾書是當時為了讓王麗與我懷小孩,才被迫寫給王麗的,承諾書只有我單方的簽名,故無效,並且我無經濟能力支付。”他說,他只是一名汽車維修臨時工,每月收入只有2700元左右。
  禪城法院審理認為,上述承諾書內容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也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系劉宇的真實意思之表示,屬於有效民事法律行為,符合《婚姻法》的原則和精神,故該份婚內保證書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2014年9月,禪城法院結合劉宇的經濟狀況,酌情判處其向王麗賠償精神損失8萬元。案件宣判後,雙方均沒上訴。
  婚內不忠,簽協議為何有效
  法官說案
  很多人把這種夫妻忠誠,歸結為道德範疇,認為婚內忠誠不能用法律約束。也有人提出的,婚內忠不忠誠是屬於個人自由,不應該被法律管束。那麼,婚內不忠,到底動了哪個權利?
  雖然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夫妻之間違反忠實義務的法律後果,但承辦該案件的法官陳丹表示:婚內忠誠協議實際上是以書面的形式,將侵犯配偶忠實權利的責任承擔具體化、物質化。民事行為遵行“法無明文規定即可為”的原則。我國《婚姻法》第4條也規定了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因此,夫妻雙方婚內自主簽署的忠誠協議,可以明確約定一方違背忠誠義務後的具體責任承擔的方式。本案婚內忠誠協議,雙方作出的只要發生違反夫妻忠誠義務的行為,願意支付對方賠償金的約定,實際上也是對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一種約定。         (黃曉晴)
 
(編輯:SN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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