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遠房親戚求辦事發生糾紛,大興區舊宮鎮南場二村黨支部書記楊俊啟在酒後將張某約到車上用刀捅死。昨天,楊俊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在北京市二中院受審,死者家屬放棄民事索賠,請求法庭對楊俊啟從重處罰。
  京華時報記者裴曉蘭
  □指控
  村支書在車內捅死親戚
  昨天上午10點,48歲的楊俊啟穿著號服、戴著黑框眼鏡被法警帶上法庭,案發前,楊俊啟是大興區舊宮鎮南場二村黨支部書記兼村主任。
  檢方指控,楊俊啟因瑣事對58歲的男子張某不滿,於2013年10月15日14時許,乘坐本田思威牌轎車到大興區瀛海鎮一個路口附近與張某見面,在張某上車後,楊俊啟持刀扎刺張某右側胸部,致張某主動脈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剋死亡。楊俊啟作案後於當日向警方投案。公訴機關認為,楊俊啟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供述
  自稱喝斷片後持刀殺人
  楊俊啟當庭承認指控屬實。他說自己和張某認識10多年,是遠房親戚。張某在大興區瀛海鎮的村裡承包了土地種菜,五六年前,張某給他打電話,想讓他幫忙把土地性質變成建築用地,但因不是一個鎮,他沒那麼大權力幫忙。“另外感覺臨時辦土地手續違法,我不想參與,就沒管”。楊俊啟說後來張某的村拆遷了,張某因沒有建築用地手續,拆遷補償款拿得少,之後就開始給他打電話“罵罵咧咧”。
  楊俊啟說,案發當天他上班。中午時他和幾個人一起去飯館吃飯,他喝了約八兩酒,“都喝斷片兒了,腦袋一片空白”。之後他接到張某的電話。楊俊啟稱看到張某的來電有兩次顯示的是女兒的名字,張某還說有幾個別的村的人等著他,問他敢不敢去?他問張某怎麼有他女兒的電話,張某沒說。
  楊俊啟隨後叫上司機,開車去了瀛海鎮找張某。他車上有一把刀,“我們那比較亂,因為拆遷老接威脅電話,另外刀也挺好看的,就一直放在車上。”
  見到張某,楊俊啟拿刀下車。“我問他怎麼有我女兒的電話?他說你甭管了,給我拿點錢就行了。我說你廢什麼話,上車說。”楊俊啟稱,上車後,他們兩人都坐在後排,張某抱怨他當了這麼多年頭兒,也沒有對其進行照顧。“我酒也喝多了,就想嚇唬嚇唬他。我也挺擔心我女兒的,說不清怎麼回事就扎了他一刀。”
  楊俊啟說,他看見張某胸部出血,忽然就清醒了,隨後將張某送到紅星醫院。後聽醫生出來說人夠嗆了,他就趕緊去派出所投案。當日,張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焦點
  死者當天曾用嫌犯女兒電話?
  法庭上,楊俊啟堅持稱自己在案發當天看到過張某的來電顯示是其女兒的名字。給楊俊啟開車的司機也證言稱,他也看到過。司機還稱,在楊俊啟和張某上車後,曾聽到楊俊啟對張某說:“拿我閨女說事兒就不行。”
  楊俊啟在投案前給舊宮鎮黨委書記打過電話,書記稱,楊俊啟說自己殺人了,也提到被害人用其女兒手機給其打電話。
  但公訴人稱,手機通話記錄顯示,案發當天,張某手機和楊俊啟手機有過多次聯繫,但是楊俊啟女兒的手機與涉案人員手機在案發當天均沒有通話聯繫。
  楊俊啟女兒也說,當天她手機號碼是本人使用,沒有借給別人,案發當天手機是開機狀態,沒有和父親通過電話。
  楊俊啟的辯護律師認為,雖然沒有客觀證據證明張某當天用過楊俊啟女兒的手機和他通話,但楊俊啟主觀上認為,張某一定程度上控制或者脅迫了其女兒,從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看,適宜認定張某對激化雙方的矛盾有一定過錯。
  但公訴人認為,楊俊啟認為張某控制了其女兒的手機,是錯誤的認識,案件應以科學基礎為依據,張某沒有過錯。
  楊俊啟沒有為自己辯護,他嘆了一口氣,稱對不起被害人家屬,“我服從法院公正判決”。
  □證言
  死者兒子稱嫌犯收了300萬
  昨天,檢方出示了張某兩個兒子的證言,他們稱楊俊啟和他們的父親有經濟往來,家裡承包的土地合同快到期時,楊俊啟說能幫找人將土地開發,這樣就能多拿拆遷補償款,父親給了約300萬元辦事,都是現金,但沒有相關單據。後來父親不想辦了,找楊俊啟要錢,但楊俊啟否認欠錢不給退。
  檢方調取了雙方的銀行賬戶,未發現有轉賬往來記錄。楊俊啟當庭也否認收過張某的錢。楊俊啟的辯護律師認為,張某兩個兒子所說的經濟往來都是主觀推測,沒有客觀證據證實,是孤證。
  公訴人認為,從公平的角度出示了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屬兩方的說法,不能認為哪一方就是孤證,希望法院在判決時能綜合所有證據考慮。
  據悉,死者家屬曾向法院遞交刑事附帶民事訴狀,索賠679萬餘元。但在開庭前,他們撤回了民事索賠,只要求法院從重判處楊俊啟。
  此案沒有當庭宣判。  (原標題:大興一村支書酒後捅死親戚)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vx88vxvjyd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